甲實木地板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5年10月從農業生產者手中收購一批原木,開具的收購發票注明收購價款40000元。甲實木地板廠將收購的原木從收購地直接運往異地的乙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加工實木地板,實木地板加工完畢,甲實木地板廠收回實木地板,取得乙廠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加工費20000元,代墊輔料10000元,乙廠無同類實木地板的銷售價格。已知實木地板的消費稅稅率為5%,則乙廠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元。
2021/10/5
A.2631.58
B、3157.89
C、3410.53
D、368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