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和參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和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關于調任,以下說法錯誤的是:A.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和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并不得有本法規定的情形B. 調任機關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對調任人選進行嚴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權限審批,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C. 調任公務員所需的編制和職數,應當在調任前予以明確D. 調任只需要考慮調任人選的個人意愿,無需考慮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