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自動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這一規定出自:A. 《公務員法》B. 《行政處罰法》C. 《刑法》D. 《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