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下列關于發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變公開發行證券所募集資金用途的相關法律責任的說法,正確的是()。Ⅰ.發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變公開發行證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Ⅱ.發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變公開發行證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Ⅲ.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擅自改變公開發行證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相關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Ⅳ.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擅自改變公開發行證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相關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02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