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0日,F市甲公司經辦人員將本單位轉賬支票一張交給辦公用品供貨商某商場供貨人員,并授權其補記支票金額。11日,該供貨人員將辦公用品以及商場開具的辦公用品商業發票交給甲公司經辦人員,甲公司經辦人員根據商業發票在轉賬支票存根聯填寫相關內容。2014年12月4目,甲公司財會人員在與開戶行對賬時發現,其2014年11月10日簽發的支票,銀行付款金額47000元,與該商場出具商業發票存根相差17000元。經調查,此系商場財會人員擅自擴大了支票補記金額所致。于是甲公司決定訴至法院,要求商場退還多收部分款項,并要求開戶行承擔利息損失。()
202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