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B、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含)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
C、有限合伙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D、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