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7年12月3日與乙公司簽訂產品銷售合同。 合同約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A產品價款總額260000元(不含增 值稅),增值稅稅率為17%;乙公司應在甲公司發出產 品后1個月內支付款項,乙公司收到A產品后3個月內如 發現質量問題有權退貨。銷售A產品成本總額為20000 0元。甲公司于2017年12月10日發出A產品,并開具增 值稅專用發票。根據歷史經驗,甲公司估計A產品的退 貨率為30%,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上述已銷售的A產 品尚未發生退回。按照稅法規定,銷貨方于收到購貨 方提供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時開具 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作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處 理。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 率為25%,預計未來期間不會變更;甲公司預計未來期 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利用可抵扣暫時性 差異。甲公司于2017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對外報出前,A 產品尚未發生退回。甲公司因銷售A產品于2017年度確 認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是( )元。
202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