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成人教育學生學籍管理,建立正常的教學秩序,提高教育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凡按國家規定錄取之新生,須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持錄取通知書和準考證,到指定地點辦理報到手續;其它年級學生也應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報到注冊。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須持有關證明向所屬函授站請假。未經請假或請假愈期兩周仍不報到者,新生按自動放棄入學資格處理;其他年級學生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條新生報到后,學校在三個月內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合格者即取得學籍;復查不符合錄取條件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凡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入學資格;情節惡劣者,報請有關部門查究;已交費用不退。
第三條報到注冊截止后15天內,各函授站須將新生入學新生名冊,各年級報到注冊人數報繼續教育學院學籍科,學院按學校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門的要求,按時進行新生注冊。
第四條凡注冊新生,學籍科、學工辦、函授站應分別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籍科檔案內容包括:各省、市、自治區新生錄取名冊、向湖北省注冊的新生注冊名冊、畢業生電子注冊名冊、畢業生成績名冊以及相關統計報表。學管辦、函授站應建立學生個人檔案。個人檔案內容包括:考生報名登記表、新生入學注冊登記表、獎勵或處分記錄、學業鑒定和畢業鑒定表等。
第五條 新生注冊后應進行微機聯網登錄。
第六條學生要求學籍異動,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管辦或函授站負責人簽字后報主管院長批準,由學籍科辦理手續。
第七條凡取得我校學籍的新生,由學院發給學生證。
第二章 轉學、轉站、轉專業
第八條學生報到注冊后,一般不得轉學。但確因工作變動或居住地遷移等原因,需要由我校轉入其他院校學習、或由其他院校轉入我校學習者,須由本人申請,轉出院校和轉入院校同意,報轉出和轉入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
第九條轉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轉學的學生必須是經國家教育部審定備案的高等學校或成人高等學校的在籍學生;
(二)轉學必須在相同學歷層次的院校、相同或相近專業之間進行。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一)示經國家教育部備案的高等學校或成人高等學校學生申請轉入我校者;
(二)進入畢業年級者;
(三)按學籍管理規定就退學者;
(四)其它無正當理由者。
第十一條學生因工作變動、居住地遷移,新任職或居住地區設有本校函授站并有相同專業、年級者,可以轉站。轉站須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原就讀函授站和擬轉入的函授站簽署意見,在職的學生還須由新工作單位同意并簽署意見,報繼續教育學院備案。
第十二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一般不轉專業。但確因工作變動,現職工作性質與所學專業相距較遠者,可轉現職對口專業。但須補修新專業已學過的全部課程。轉專業只限于一年級學生,在入學后第一學期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學生轉學、轉站手續在每學年第一學期辦理。
第三章 紀律與考勤
第十四條 學生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政策、法律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五條 學生必須嚴格按照教學計劃的要求,參加學校、函授站統一安排的各項教學活動(包括面授、輔導、討論、自學、作業、考試、考查等)。各函授站、學工辦必須嚴格對學生參加面授、集體輔導、考試、考查情況進行考勤,并于每學期未考試前將考勤情況作出統計。出勤情況作為學生平時成績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面授等集體教學活動的,須事前持書面請假條和有關證明(病假憑醫院證明、事假憑單位證明),到函授站、學工辦辦理請假手續。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以及超假不辦理續假手續者,均以曠課論。對曠課的學生,各函授站、學工辦應根據曠課時間長短、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一學期曠課達集體教學活動1/4以上者,由函授站在本站內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 學生按時完成教師布置的作業。因故不能按時完成作業者,須由本人說明原因,任職單位證明,向函授站申請緩交作業,由函授站可根據情況,限定緩交期限。
第四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八條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載入成績記分冊,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九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可采取筆試或口試、開卷或閉卷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條 考核原則上在每學期期末進行。
第二十一條 學生課程考核成績,由期末卷面成績和平時成績組成。卷面成績占90%,平時成績占有10%。平時成績由班主任和任課教師根據學生參加面授情況、完成作業情況和期中測驗情況綜合評定。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一學期請假時間累計超過集體教學活動1/2以上、曠課累計達1/3以上者,不得參加課程考核,應隨下一年級重修。
第二十三條 學生每學期考核不及格的課程,均可補考一次。補考成績由補考卷面成績與平時成績綜合評定,60分以上均按60分記載,且應明“補考”字樣。
第二十四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課程考核,必須事前持本人申請和有關證明向函授站申請緩考。緩考成績按正常考試記載,緩考不及格可補考一次。
第二十五條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準而不參加考試為曠考。曠考者不得參加正常補考。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考場紀律、考試舞弊者,該課程考核以零分計,不得參加正常補考。
第二十七條 學生按教學計劃規定應修讀、考試的課程,具備免試條件者,經繼續教育學院批準,該課程可以免修、免試。
第二十八條 免修、免試課程以原取得成績作為該課程的考核成績。
第五章升級、留級
第二十九條 學生學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合格,準予升級。
第三十條 學生一學年內有三門課程經補考仍不及格者,應予留級。在本校期間留級僅退一次。
第六章休學、復學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休學:
(一)因病需治療、休養三個月以上者;
(二)因出國進修或參加其它培訓,一學期不能參加函授學習者;
(三)留級生無適當專業就讀者;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請,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三十二條 學生休學,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任職單位證明,報繼續教育學院批準,發給休學證明。
第三十三條 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確有正當原因不能如期復學者,可申請延期,但連續不得超過2年。
第三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滿前1個月,應持休學證明及任職單位或醫院證明,并提出復學申請,經函授站審查同意、報繼續教育學院審查批準后,方可復學。
第三十五條 復學的學生一般應編入同專業或相近專業相應年級學習。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不得復學。
第七章 退學
第三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為自動退學處理:
(一)一學期曠課時數累計達集體教學活動時數1/2以上者;
(二)不按規定進行學年注冊者;
(三)休學期滿,不按時辦理復學手續者。
第三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須退學:
(一)一學年內有4門課程考核不及格或學習期間累計4門課程經補考仍不及格者;
(二)連續休學2年,仍不能復學者;
(三)休學期滿,復學后無適當專業可學,本人不愿改學相近專業者;
(四)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堅持學習者。
第三十九條 學生退學由本人申請或繼續教育學院提出意見,報主管校長批準后,以書面方式通知本人及學生所在單位。
第四十條 自動退學或準予退學的學生,由學校發給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年限發給學習證明。退學學生的學生證收回繼續教育學院。
第四十一條 學生一經退學,不得復學。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各方面表現特別突出的學生,授予“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或其它榮譽稱號。評優工作每學年一次。
第四十三條 對嚴重違反校規或行政紀律的學生,由函授站或學工辦核實情況,提出處理意見,經學校批準,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四條 學生考試舞弊或協同他人舞弊者,該課程考核成績以零分記,不得參加正常補考,學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并通知其任職單位。
第四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酌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一)有明顯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者;
(二)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侮辱和誹謗他人并堅持不改者;
(三)觸犯國家刑律,構成犯罪者;
(四)受留校察看處分期間,無明顯轉變者;
(五)違犯學校紀律,情節惡劣,后果極為嚴重者;
(六)學習期間請人代考或考試舞弊3次以上者。
給予學生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由繼續教育學院提出意見,報校長批準,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處分決定由書面通知本人及其任職單位。
第四十六條 對學生的獎勵與得分,均歸入本人學籍檔案。
第九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四十七條 學生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經審查成績及格、思想品德合格者,準予畢業,發給國家教育部認可的成人高等教育畢業證書。
第四十八條 學生修業期滿,經補考仍有4門不及格者,不得畢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九條 學生修業期滿,經畢業前補考,仍有3門課程考核不及格者,允許在二年內參加學校統一組織的重修補考,補考及格發給畢業證書。其畢業時間為補考及格年畢業證簽驗時間。
第五十條 學生修業1年以上,所學課程及格,中途因故申請退學者發給肄業證書。
第五十一條 學生畢業時,須填寫“畢業生登記表”,由函授站匯總填寫“應屆畢業生申請辦證人數名冊”報繼續教育學院學籍科,經學籍科審查后,辦理畢業證驗印及國家教育部電子注冊工作。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繼續教育學院。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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