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工資、薪金所得現執行的標準是每月收入額減除20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B.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C.勞務報酬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D.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E.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減除各項手續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