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資格認定和課程免考審核網上申請試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通過互聯網以電子文件形式提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資格認定和課程免考審核網上申請(以下簡稱“網上申請”),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和教育部關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下簡稱“自學考試”)免考課程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本科畢業資格認定,是指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自考辦”)依據有關規定,對已經完成自學考試獨立本科段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成績合格的申請人(考生)遞交的申請材料作出是否具備辦理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證書資格的認定結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課程免考審核是指省自考辦依據有關規定,對達到課程免考條件的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可以免考自學考試課程的認定結論。
第四條 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資格認定和課程免考審核實行網上依申請而辦理。申請人網上申請,應當遵守本辦法和省自考辦制定的網上申請流程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五條 申請人提交網上申請的,應當通過網上申請系統規定的文件格式、數據標準、操作規范和傳輸方式提交申請文件。
第六條 申請人可以直接提交網上申請,也可以委托代理機構辦理。通過代理機構辦理網上申請的,視為申請人與代理機構存在委托代理關系。
第七條 辦理網上申請的代理機構,應通過湖北省教育廳自學考試助學活動審核備案,具備自學考試助學資格。
第八條 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網址為www.chsi.com.cn)及其委托代理機構出具的高等教育學歷認證文件,省自考辦予以認可。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九條 網上申請業務辦理由三部分組成,分為申請人網上申請、市(州)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州)自考辦)或主考學,F場確認、省自考辦終審。
第十條 網上申請工作實行分級管理,逐級負責制度。省自考辦負責全省網上申請工作的組織與管理,制定網上申請相關業務流程與管理辦法;市(州)自考辦或主考學校具體負責網上申請的組織實施與管理。
第十一條 市(州)自考辦、主考學校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地區(本校)網上申請工作的組織與管理;
(二)負責本地區(本校)網上申請業務工作人員的培訓;
(三)負責對申請人提交的紙質和電子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內容為:
1.申請人資格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具有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資格認定和課程免考審核的資格;
2.申請人申請材料填報是否符合規定,包括申請人填寫信息是否與居民身份證、自學考試準考證、證書(學歷證書或非學歷證書)一致;申請人填寫的信息是否規范、具體,專業分類是否準確;
3.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證明文件是否完備、數量是否符合要求。
(四)負責網上申請的現場確認業務辦理和申請材料的整理、歸檔。
第三章 網上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人已取得國家承認的國民教育序列專科及以上畢業證且達到自學考試本科畢業條件的,可申請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資格認定,符合《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實施辦法》規定條件的,可申請自學考試課程免考。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通過網上申請系統真實、完整、準確地填寫申請信息。申請人提交網上申請,應當按照網上申請流程的要求辦理,并在規定的時間內遞交書面申請材料。網上申請提交結束后,申請人應當通過網上申請系統查詢申請提交是否成功。
第十四條 代理機構提交網上申請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人的證書、居民身份證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有關書件應當經委托人親筆簽名。
第十五條 網上申請系統的開通或運行時間將在湖北省教育考試院網(www.hbea.edu.cn)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網上申請完成后,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地點遞交紙質申請材料進行現場確認。未進行現場確認的網上申請視作無效申請。網上申請的現場確認地點由市(州)自考辦、主考學校對外公布。
第四章 現場確認與審核
第十七條 申請人本科畢業資格認定現場確認遞交的材料為:
(一)國民教育系列?萍耙陨蠈W歷畢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二)自學考試準考證原件、復印件;
(三)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第十八條 申請人課程免考審核現場遞交的材料為:
(一)證書(學歷證書或非學歷證書)原件、復印件;
(二)自學考試準考證原件、復印件;
(三)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四)遞交學歷證書的須同時遞交學歷證書頒發單位教學考試成績單。
第十九條 申請手續齊備的,市(州)自考辦、主考學校通過網上申請系統打印網上申請確認單一份,現場由經辦雙方簽名(章)予以確認,證書、證件原件退回。證書、證件復印件由經辦雙方簽名(章)后,市(州)自考辦、主考學校將其永久歸入申請人考籍紙質檔案。
市(州)自考辦、主考學,F場確認認為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規定填寫材料的,予以退回;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請人超過規定期限提交申請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現場確認結束后,網上申請確認單由市(州)自考辦、主考學校按業務類別分類整理,在規定期限內遞交省自考辦終審。
第二十一條 網上申請材料的終審由省自考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終審結果在網上申請系統中發布,申請人或代理機構可以登錄網上申請系統查詢。
第二十二條 因證書無法查詢導致終審結果未通過的,申請人或代理機構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省自考辦遞交復查申請。復查申請材料的遞交除符合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須遞交下列材料之一:
(一)《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原件、復印件;
(二)《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歷認定書》原件、復印件;
(三)《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學歷認證報告》原件、復印件;
(四)非學歷證書頒發機構的證明文件;
(五)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出具的具備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或代理機構提交網上申請的,因所提交的申請信息不真實、不完整或不準確所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未按期遞交相關紙質申請材料或者遞交的紙質申請材料與要求不一致的,暫停申請人當次網上申請業務的辦理。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的,依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33號令)處理: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的,給予申請人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二)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學歷證書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
第二十六條 代理機構、考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具有下列情形的,依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33號令)處理:
(一)工作人員現場確認資格審查弄虛作假或利用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通報其所在單位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二)代理機構、市(州)自考辦、主考學校因管理混亂、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作弊現象嚴重的,分別給予停止自學考試助學資格、警告、相應專業?1-3年的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網上申請業務受理流程和遞交網上申請材料的具體事宜由省自考辦另行公布。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自考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凡過去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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