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國際法
國際法: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于國際法一切效力范圍的、構成國際法基礎和核心并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國際法原則。
國際條約:國際法主體之間以國際法為準則而為確立其相互權利和義務而締結的書面協議。
國際習慣:在國際法上,國際習慣專指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慣例
國家的基本權利:獨立,平等,自保,管轄
國家管轄權:國家根據自己內部的法律,自主的對的人,物和事件進行管理和處置,并排除其他國家和組織的非法干涉。
使館:大使館是一國在建交國首都派駐的常設外交代表機關。
國籍:國籍是指一個人屬于某一個國家的國民或公民的法律資格,表明一個人同一個特定國家間的固定的法律聯系,是國家行使屬人管轄權和外交保護權的法律顧問依據。
人權的國際保護:
領土:在一國主權管轄下的區域,包括陸地、領水、和領空。
國際組織:是具有國際性行為特征的組織,是三個或三個以上國家(或其他國際法主體)為實現共同的政治經濟目的,依據其締結的條約或其他正式法律文件建立的有一定規章制度的常設性機構。
聯合國:聯合國是一個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
法律沖突:指對同一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因所各國民法規定不同且都有可能對它進行管轄而發生的法律適用上的沖突。
沖突規范:它是由國內法或國際條約規定的,指明不同性質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系屬:指某一類型法律關系應隸屬某一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支配的意思
準據法:準據法是指經沖突規范指定援用來具體確定民商事法律關系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特定的實體法。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國法院依據沖突規范本應適用外國法時,因其適用會與法院地國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觀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而排除其適用的一種保留制度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根據公約在序言中的規定,公約的宗旨是建立新的國家經濟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國際貿易,照顧到不同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制定國際貨物銷售的統一規則,以減少法律障礙,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國際技術許可協議:
特許經營:特許經營(FRANCHISE)是指特許經營權擁有者以合同約定的形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有償使用其名稱、商標、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商業經營模式。
世界貿易組織: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市舉行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部長會議決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簡稱“世貿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GATT)。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WTO爭端解決機制,是一種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也是WTO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邊貿易機制的支柱,在經濟全球化發展中頗具特色。
反向一致:也就是說,在爭端解決機構審議有關事項時,只要不是所有參加成員協商一致反對,則視為通過。
辨析題:
4.獨占許可證協議,指在協議規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技術的獨占使用權,許可方不僅不能將該技術使用權另行轉讓給第三方,而且許可方自己也不能在該時間和地域范圍內使用該項出讓的技術。
5.賣方的交付遲延構成了違約,根據公約規定,買方享有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并且該項權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他救濟辦法的權利而喪失。
6.根據國家習慣法原罪,國家享有主權豁免權,即國家的行為和財產不受(或免受)他國立法、司法或行政管轄,非經一國同意,該國家的國家行為和財產不得在外國法院被訴,該國在外國的財產也不得被扣押或者強制執行。
7.國家和國際組織是國際公認的國際法主體,但個人是否是國際法主體在學界則存在較大爭議。傳統國際法認為,個人不是國際法主體,一戰后,部分學者開始認為個人是國際法主體。我國學者通常不認為個人是國際法主體。
8.根據《國際法院規約》,國際習慣是指“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國際習慣的形成需要兩個要素:一是“物質要素”,即需要各國在國際實踐中對同一問題長期反復采取的類似行為或不行為;二是“心理要素”,各國認為這種一般實踐具有法律拘束力。由于國際習慣是不成文的,所以為了查明國際習慣法的原則規則或制度,必須尋找證據。總的來說,國際習慣法是在三種情況下形成的:一是國家之間的外交關系,表現于條約、宣言等外交文件;二是國際組織和機構的實踐,表現于其決議、決定等;三是國家內部行為,表現于國內法規、法院判決等。
9.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賣方要承擔瑕疵擔保義務,但公約不適用于賣方對于貨物對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傷害的責任。由貨物瑕疵造成的產品責任問題只能依據各國國內法的相應規定解決。所以,依據公約,在樣品符合要求的情況下,賣方對所售貨物是否對人體產生損害不承擔責任,符合交貨要求。
10.沖突規范是指出某種涉外民事關系應該適用何國法律來調整的規范,它本身并不直接規定涉外民事關系當事人之間的具體權利和義務,并不指明具體實體法,而是指明何國法律。
11. 對。國家固有權利是國家當然享有的權利,具體而言有四種固有權利:獨立權、平等權、自衛權、管轄權。自衛權是指國家在遭到外來侵犯時,單獨或與其他國家共同抵抗侵略的權利。《聯合國憲章》規定,聯合國會員國均享有單獨或集體自衛的權利。
12.使館館舍是供使館使用和供使館館長寓居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之各部分,使館是一國派駐外國的常設外交機關,為了保障使館和外交代表能夠有效執行職務,使館館舍不得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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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正確。法律沖突是指由于與國際民事法律關系有聯系的幾個國家或法域的法律規定不同所引起的法律適用或法律選擇上的一種矛盾。
15.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規定,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16.錯。WTO爭端解決程序規定了三種裁決執行方式:實際履行、補償以及授權報復。所以,當被爭端解決機構裁決違反義務后,有可能采取以上三種方式執行裁決,而不是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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