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56中國年第一部憲法頒布前,《共同綱領》具有臨時憲法性質。
(1)規定了關于新中國的國體和政體。《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團結各民主階級和國內各民族的人民民主專政”。(國體)“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 “各級政權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政體及其組織原則)此項規定,是《共同綱領》最基本、最核心的內容。這項規定也從法律上正式確立了中國共產黨在全國的執政地位。
(2)規定了新中國的基本的民族政策。《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
(3)規定了新中國的經濟工作方針。《共同綱領》規定:“以公私兼顧、勞資兩利、城鄉互助、內外交流的政策,達到發展生產、繁榮經濟之目的”。國家應調劑國營經濟、個體經濟、私人資本主義經濟等,“使各種社會經濟成分在國營經濟領導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
(4)規定了新中國的外交工作原則。《共同綱領》規定:“保障本國獨立、自由和領土主權的完整,維護國際的持久和平和各國人民間的友好合作,反對帝國主義的侵略政策和戰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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