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我校學士學位授予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武漢理工大學學位授予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我校本科畢業生,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品德良好,學業優良,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學士學位。
第三條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普通本科畢業生,按照培養計劃要求完成全部課程的學習并取得規定學分,按規定準予畢業者可授予學士學位。符合第二學士學位(或雙學位)規定的可授予第二學士學位(或雙學位)。
第四條普通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評定對象為普通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各學院按學士學位的授予標準對本科畢業生進行逐個審核,并提出學院擬授予學士學位人員名單,報本科生院核查后,提交校學位委員會審定。本科生院根據校學位委員會審定結果進行授位,或按照校學位委員會的授權對符合授位條件的學生進行授位。
第五條普通全日制本科畢業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一)明顯反對四項基本原則;
(二)未獲得畢業證書;
(三)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在2.0以下(有特殊規定者除外)。
第六條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按照培養計劃的要求完成全部課程的學習任務,按規定準予畢業,達到下列要求者,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學士學位:
(一)在校期間,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生每門課程成績>
75 分,普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本科生所學課程應全部合格;
(二)參加規定的學位課程(一門外國語和一門專業基礎課、兩門專業課)考試,成績合格。
第七條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外語水平
考試由學校統一組織的,合格線由學校劃定。具備以下情況之一者可申請免考:通過由省、市、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牽頭統一組織的學位外語考試;非英語專業本科生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級、六級考試成績合格;參加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四級(PETS-4)成績合格;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英語二)課程統考成績≥65分;已獲得國民教育系列普通全日制或高等繼續教育本科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英語專業本科生需考其他外國語。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生的另三門學位課程具體科目及考試方式,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與我校確定,并在考試計劃或考試大綱中加以明確,學位課程的合格標準為:三門學位課程平均成績≥70分,其中每門課的成績≥65分。其他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生的另三門課程由本科生院確定。考試組織工作,以本科生院為主,繼續教育學院協助,合格標準為一次通過。第八條成人本科畢業生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第九條學校對于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假等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況,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復審屬實,予以撤銷。
第十條學士學位證書由學校頒發。
第十一條對各單位學位授予工作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履職盡責的,參照學校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實施辦法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來華留學畢業生的學士學位授予按我校來華留學生學位授予相關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本科生院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漢理工大學學士學位授予辦法》(校教字[2017]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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