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學院函授班考試管理規定
考場規則考生必須在考試前五分鐘進入考場,按指定座位入座,保持安靜,聽從監考人員指揮。
考生必須攜帶學生證入場,并將證件放在課桌上,否則不準參加考試,并以曠考論處。
考生遲到三十分鐘以上者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并以曠考論處,開考三十分鐘后方可交卷離開考場。
考試時,考生必須關掉手機等通訊工具。
如遇考卷分發錯誤或字跡不清時,可舉手提出詢問,但不得對試題中的疑難問題發問。
學生(員)答卷時拆散了試卷,交卷之前必須裝訂完整,否則缺頁后果自負。
考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答題,不得拖延考試時間,答題卷交監考教師后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議論答案。
考生不按要求寫清姓名、班級、專業等或帶走答題卷均按曠考論處。考試舞弊的查處考生在考試時交頭接耳、傳遞紙條、攜夾帶、考試前在課桌或墻壁處寫與考試有關的內容、交換試卷、偷看他人答案、下位,考試時使用通訊工具、代考等均視為舞弊。
監考教師發現學生舞弊,應立即取證,收繳作弊材料及答題卷,責令學生離開考場,并在答題卷,作弊材料上及考試記錄中詳細說明,同考場監考教師均要簽名。
考試舞弊的學生,必須寫出檢討交函授教學部,繼續教育學院在當天對處理結果進行通告,考試舞弊視情節及考生認真態度將給予警告以上的處分,該門課以“零”分記。注明“舞弊”,并不得正常補考,畢業前由本人書面申請,可考慮給予一次重考機會。曠考得課程以“零”分記,注明“曠考”字樣,同樣不得正常補考,畢業前本人書面申請,可給予一次重修重考機會。
受到查處的學員,無理取鬧、擾亂正常教學秩序,經當場教育又不悔改,不聽勸阻者,交由學校保衛機關處理,繼續教育學院給予相應紀律處分。監考教師職責監考教師在考前二十分鐘到繼續教育學院函授部取試卷,在考前十分鐘進入考場,熟悉考場情況,清查考卷,并調整好考生座位。
監考教師在開考前應向考生宣布考場紀律,檢查可考生人數,核對學生證或其它有效證件后方能分發試卷。
監考教師對考題內容不得做任何解釋或提示。
監考人員不得無故離開考場,不得再考場內談笑、閱讀書報或做與監考無關的事。
監考老師在監考時應關掉隨身攜帶的所有通訊工具,
監考教師要及時制止考生的違紀或作弊行為,有權收繳有關作弊材料和答題卷并馬上令其退出考場,并將詳細情況記錄在考場記錄單內,同考場教師均要簽名,考試結束后,報告繼續教育學院。
對不認真履行職責或玩忽職守的監考人,視為教學事故并給予必要的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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