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創立于1981年,是對自學者進行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1988年,國務院頒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對自學考試制度的性質、任務、地位、機構、開考專業、考試辦法、畢業生使用等,以國家行政立法的形式作出了明確規定。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它學業證書”,將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納入我國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在我國高等教育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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