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農學院排名公布,排名結果參照校友會排名、軟科排名、武書連排名。排名指標包括教育質量、畢業生就業質量、師資力量、科研水平等選項。以下是北京農學院2024年國內排名信息,排名數據僅供參考。
排名類型 | 國內排名 |
校友會排名 | 281 |
軟科排名 | 258 |
U.S.News世界大學排名 | 0 |
北京農學院的前身河北省通縣農業學校,創建于1956年。1958年,河北省通縣農業學校與北京市農業合作干部學校合并,更名為北京市農業學校。1965年,在北京市農業學校的基礎上建立半農半讀的北京農業勞動大學。1978年,經國務院批準更名為北京農學院。學校總占地面積1100余畝,校舍建筑總面積29萬余平方米,建有千畝農場、萬畝林場。
在長期的辦學實踐中,學校鑄就了“厚德篤行,博學尚農”的校訓和“以農為本,唯實求新”的辦學理念,形成了“都市型現代農林高等教育”的辦學特色,入選全國首批卓越農林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和北京市屬高校“2011計劃”,是一所特色鮮明、多學科融合的高等農林學府。學校先后被授予北京市花園式單位、北京市文明校園、首都文明單位標兵、首都平安校園建設示范校、全國文明單位等稱號。
學校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著力培養社會責任感強、專業知識扎實、富有創新創業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形成了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繼續教育協調發展的多層次辦學格局。1983年學校獲批學士學位授予單位。1984年學校與北京市農林科學院首次聯合招收碩士研究生。2003年學校獲批碩士學位授予單位。2015年,獲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2018年,獲批北京市新增博士學位授予立項建設單位。目前,學校共設有11個二級學院和3個教學部,38個本科招生專業(方向),10個一級學科碩士點和7個專業學位類別。
學校堅持人才是第一資源,致力于打造一支師德高尚、結構合理、業務精湛、素質過硬的高水平師資隊伍。專任教師的高級職稱比例達64%,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比例達95%。目前,學校有兩院院士等特聘教授3人,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同等級別的領軍人才9人,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獲得者同等級別的青年拔尖人才3人。200余人次獲批國務院政府津貼、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科技北京領軍人才、北京市級百千萬人才工程等各類人才項目。100余人次榮獲北京市優秀共產黨員、優秀教師、教學名師、師德先鋒、育人先鋒等榮譽稱號。現代園藝學教師團隊獲評“全國高校黃大年式教師團隊”。
學校堅持以新時代首都發展為統領,不斷適應北京都市型現代農業發展與鄉村振興戰略的需要,學校現已形成以農為特色,農、工、管為主要學科門類的學科布局,共有園藝學、林學、作物學、獸醫學、畜牧學、植物保護、生物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農林經濟管理、工商管理學10個一級學科,其中園藝學為北京高校高精尖建設學科,園藝學、獸醫學、農林經濟管理3個一級學科列入北京市博士點建設計劃。學校擁有26個國家級和省部級科研平臺,建有2個國家級、4個北京市級實驗教學示范中心,1個國家級、5個北京市級、338個校級校外人才培養基地和2個北京市級校內實踐基地。學校園藝、動物醫學、農林經濟管理3個專業為國家級特色建設專業,園藝、農林經濟管理、園林、動物醫學4個專業為國家級一流本科專業建設點,食品科學與工程等13個專業為北京市一流本科專業建設點,園藝、動物醫學為北京高校重點建設一流專業。學校主持或參加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等國家級和省部級項目800余項,學校榮獲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中國青年科技獎、神農中華農業科技獎、北京市科學技術獎等國家級和省部級獎項100余項。榮獲國家級、北京市教育教學成果獎30余項。
學校堅持以強農興農為己任,充分發揮辦學特色優勢,為首都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北京率先基本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貢獻北農力量。學校按照“立足首都、服務京津冀、輻射全國”的服務定位,圍繞重點區域規劃布局,依托教授工作站、產業扶貧站和國家大學科技園等平臺,整合學校人力資源優勢和專業學科優勢,打造全產業鏈、跨學科社會服務團隊,服務區域覆蓋北京多區。參與完成眾多涉農產業規劃、區域發展規劃編制,11個科技小院入選教育部、農業農村部、中國科協聯合支持建設名單,師生服務鄉村振興案例先后2次入選聯合國全球最佳減貧案例、連續3屆入選教育部省屬高校精準幫扶典型項目。
學校不斷加強和改進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堅持以高質量黨建引領高質量發展,推動思想政治工作融入人才培養全過程和各教學環節、融入學生科研實踐和社會實踐。深入開展北京高校“紅色1+1”示范活動、社會實踐和志愿服務等活動,連續16年被評為首都高校社會實踐先進單位,榮獲全國“三下鄉”社會實踐先進單位等6次,榮獲“全國巾幗建功先進集體”4次。先后獲評“首批全國黨建工作樣板黨支部”“百個研究生樣板黨支部”等榮譽稱號。
建校60余年來,學校培養了一大批優秀畢業生,他們扎根基層,踏實勤勉,成為了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農業行業發展中的骨干力量,在他們當中涌現出了一批優秀的政府管理人員、杰出的農業領域專家學者、頗具影響力的涉農企業家。北京農學院現已成為北京市都市型現代農業人才培養的重要基地和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技術服務中心。
新時代新征程,學校將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北京市第十三次黨代會精神,以新質生產力為引領,聚焦學校第四次黨代會確定的“1956”發展戰略和舉措,全面推動落實“五大工程”,為早日建成國內一流國際知名都市農林特色高水平應用型大學而團結奮斗!
(數據統計截至2024年3月)
北京農學院章程
(2017年2月14日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準通過)
根據2022年11月11日《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同意北京農學院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復》修正)
序言
北京農學院(以下簡稱“學校”)始建于1956年的河北省通縣農業學校,1958年通縣農業學校與北京農業合作干部學校合并為北京市農業學校,1965年更名為北京農業勞動大學,1978年12月經國務院批準建立北京農學院,1983年被確定為國家第二批學士學位授予單位,2003年獲準成為碩士學位授予單位,2014年入選第一批卓越農林人才教育培養計劃項目試點高校,2020年辦學定位確定為高水平應用型大學。
北京農學院在辦學歷程中始終牢記“三農”底色,堅持“把論文寫在京郊大地上”,為國家“三農”事業和首都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獲得了公認的社會影響和學術聲譽。面向未來,北京農學院堅持黨的全面領導,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強農興農為己任,積極探索高水平應用型大學建設模式,努力為國家和首都發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農林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的中文名稱為北京農學院,簡稱北農;英文名稱為Beijing University of Agriculture,縮寫為BUA。
第三條學校法定注冊地為:北京市昌平區史各莊街道北農路7號。學校網址為www.bua.edu.cn。
第四條學校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主管部門是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人民政府為學校發展提供辦學經費和政策支持,保障學校辦學的基本條件,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學校為依法設立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的非營利法人資格,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內部事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主要如下:
(一)制定并實施學校發展戰略規劃;
(二)面向社會需求,依法依規依辦學條件,制定招生方案;
(三)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以及社會服務;
(五)加強教材建設和管理,健全校內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
(六)加強內部督導,完善教育質量保障與評價體系;
(七)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及地方政府等的交流合作;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國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九)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十)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十一)法律賦予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六條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七條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教育,適度發展研究生教育、創新發展繼續教育,努力開拓國際教育。
第八條學校以人才培養作為辦學根本任務,以都市型現代農林高等教育為特色,致力于培養綜合素質高、知識結構合理、實踐能力強、具有創新精神和創業能力的復合應用型農林人才。
第二章 學校管理體制
第九條學校依法實行中國共產黨北京農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第十條學校黨委由全校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黨員代表大會實行任期制。
學校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主要職責是:
(一)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推動黨的主張和重大決策轉化為規章制度和師生共識,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在學校貫徹落實,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強化理論武裝,學懂弄通做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引導黨員、干部、師生堅定理想信念宗旨;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貫徹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加強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建設,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著力提高黨內活動和黨的組織生活質量,做好人才工作;
(四)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五)加強和改進作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持續整治“四風”特別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
(六)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責任,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與安全,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大力建設平安校園、和諧校園;
(八)加強對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領導;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考核,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中國共產黨北京農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學校紀委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工作程序處理違犯黨紀的線索和案件,把處理特別重要或者復雜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結果,向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
第十二條北京市監察委員會駐北京農學院監察專員辦公室與中國共產黨北京農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上級監察委員會重大決策部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上級監察委員會授權,依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二)對監察對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管理的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置;
(三)對履職不力,失職失責的監察對象依據權限進行問責,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單位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五)受理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信訪舉報;
(六)加強對監察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
(七)組織開展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教育宣傳工作。
第十三條學校校長由符合法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產生,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任命。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學校通過黨委全委會會議、黨委常委會會議、校長辦公會議的形式對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第十五條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學校全委會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黨的委員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干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學校常委會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學校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的學術機構,一般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及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組成,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總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總人數的二分之一。負責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審議學科建設、專業設置及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審議教師職務資格,受理學術爭議,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按照章程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范的其他事項,處理其他相關學術事宜。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序確定,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實行任期制。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產生。學術委員會特邀委員由校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1/3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后確定。
學術委員會按照自身章程開展工作,獨立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和撤銷,審議學科設置、學科評估和學科調整,審議研究生招生方案和研究生培養方案,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處理學位爭議,審核及其他相關事宜。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人,由校長擔任。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席。成員由相關機構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構成。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自身工作規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學校根據需要成立相關工作專門委員會,各委員會依據學校授權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黨委領導的全體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員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學校依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制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教職工代表大會中教師代表不低于代表總數的60%,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員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員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員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等;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其執行委員會代為履行職權。
學校實行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十二條學校依法設立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眾組織。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范圍內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探索設立師生法律服務或援助機構,為師生依法維護權益提供咨詢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學校黨委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民主黨派組織和社會團體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第三章 二級單位管理體制
第二十四條學校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為主的內部管理體制。學院(部)是學校組織實施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的基層單位。學院(部)接受學校的統一領導,享有學校授權范圍內的組織辦學活動、人事管理和資源配置等權利。學校直屬單位和具有獨立建制的科研單位等,參照學院的管理模式在學校授權范圍內自主管理。
第二十五條學校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黨政職能機構、教學科研機構等。各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圍繞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
第二十六條學院(部)實行黨政聯席會制度,對本單位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進行研究或決策。會議由學院(部)院長(主任)、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副院長(副主任)、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副書記等相關人員組成。
學院(部)黨政聯席會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學院(部)院長(主任)是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教學、科研、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對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根據工作需要設副院長(副主任),協助院長(主任)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二級單位黨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系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二十九條學校直屬單位和附屬單位實行行政負責人負責制,黨組織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黨務工作并參與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決策。
第三十條學校黨政職能部門實行部門領導負責制。
第三十一條學院設立學院學術委員會等學術組織,充分發揮教師在教學、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在校級學術組織的授權和領導下開展工作,在院長領導下對教學、科研方面的學術問題進行評議決策。
學院學術委員會由學院領導和本學院的專家、教授組成,以專家、教授為主,委員應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其人選在群眾推薦基礎上由院長與黨總支書記協商,提出推薦名單,經黨政聯席會討論決定并報學校學術委員會備案。學院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上屆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學院學術委員會設秘書1人,原則上由學院科研秘書擔任,處理學院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二條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三條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工作職責和需要,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按照相關規定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參加培訓、開展科學研究、進行學術交流等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四)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獲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表達異議、申請復核和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聘用合同規定及學校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三十四條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守法愛國,自覺抵制錯誤言行;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嚴格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學校規章制度,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為人師表;
(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對學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
(三)自覺珍惜和維護學校榮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
(五)制止、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它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聘用合同規定及學校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三十五條學校成立黨委教師工作部,主要負責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統籌協調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工作,并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學校師德師風建設工作,健全師德師風建設長效機制。
第三十六條學校對教職員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等方面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者解聘、晉升、低聘、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用合同的教職員工,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或者按照聘用合同約定處理。
學校設立教師申訴或者調解委員會,就教師因職責權利、職務評聘、年度考核、待遇及獎懲等與學校及有關職能部門之間發生的糾紛,或者對學校管理制度、規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見,及時進行調處,做出申訴結論或者調解意見。
第三十七條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員工權利和福利待遇,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學校尊重教職員工的創造性活動,保護學術自由,為教職員工開展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建立健全各類進修、培訓制度,為教職員工提供事業發展的平臺。
第五章 學生
第三十八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依規錄取,取得入學資格,接受學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為普通高等教育學生、成人高等教育學生以及在職學習、在校接受培訓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條普通高等教育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或減免學費;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綜合素質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條普通高等教育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四十一條學校注重學生全面培養,促進學生全面成才。
學校對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新、社會實踐、勞動實踐、志愿服務、文藝活動、體育運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十二條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學校支持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學生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學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學生社團,并在法律、法規、學校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四十四條學校為學生提供學業、創新創業指導與服務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開展學生就業指導與服務。
第四十五條成人教育、在職學習、在校接受培訓等其他繼續教育類型的受教育者,其權利和義務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或另行約定。
第六章 學校與社會
第四十六條學校積極履行服務社會、文化傳承與創新的責任,通過人才培養、咨詢培訓、成果轉化、科技推廣、科學普及等活動促進經濟發展、社會進步與文化繁榮,為社會和相關行業提供服務保障。
第四十七條學校積極建立和完善校政合作、校企合作、校校合作、校科合作、國際合作的多層次、全方位的辦學機制,加強與政府、企業、行業、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相關國際組織和機構等的交流與合作,爭取廣泛支持。
第四十八條校友是指在北京農學院學習三個月以上的學生、調離的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各界人士(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學校依法設立“北京農學院校友會”,校友會依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
第四十九條學校支持校友會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聯系和服務校友,關心校友發展,為校友的工作和學習提供幫助。鼓勵校友參與都市特色高水平應用型現代農林大學的建設。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學校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第五十條學校根據發展需要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面向社會開放辦學的咨詢機構,是凝聚行業資源、開展社會交流的橋梁與紐帶。理事人選由校長推薦,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校黨委常委會會議審定。理事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一條學校依法依規實行黨務公開和校務公開等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接受舉辦者、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評價。
第七章 投入與保障
第五十二條學校實行以財政撥款收入為主,事業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投資收益和其他收入等為補充的資金來源機制。學校厲行勤儉節約,積極拓展資金來源,依法多渠道、多層面籌措辦學經費。
第五十三條學校依法享有管理校名、校譽、標識、科技成果等無形資產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學校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和其他資產。
第五十五條學校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規范國有資產管理行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與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明確財權和支出責任,防范和管控經濟活動風險,保障資金安全。優化支出結構,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七條學校堅持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設立審計機構,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接受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學校審計機構對本校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
第五十八條學校不斷完善后勤服務保障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五十九條學校的校徽主體造型采用同心圓環圖形,型似充滿動感的車輪,寓意著學校滾滾向前的發展態勢;兩圓環之間上半部分為學校中文毛體手書體名稱,下半部分為英文校名“Beijing University of Agriculture”;標識內心設計以麥穗與書籍組合成造型圖案,其下方為學校辦學起始年份“1956”;麥穗象征著農業,書籍象征著知識,麥穗與書籍的組合寓意北農學子扎根于知識的土壤,汲取知識的力量茁壯成長;圖案的顏色采用濃綠色,寓意為生命和希望。
第六十條學校的校旗為長方形旗幟,旗面采用學校標準色濃綠色,印有中英文校名全稱和校徽。
第六十一條學校的校歌為《綠色的希望》,校慶紀念日為每年十月的第三個星期六。
第六十二條學校的校訓為“厚德篤行,博學尚農”。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向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征求意見后,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由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準和教育部備案。本章程的修訂由黨委常委會提出,章程的修訂程序參考制定程序。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范,校內其他規章制度應依據本章程進行制定、修改和完善。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準,自學校發布之日起實施。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監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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